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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刘星成
在江南体育官网入口 2018年年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8-12-15 14:40:27 阅读次数: 24535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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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刘星成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参会代表:

大家好!今天自治区民办教育协会组织召开2018年度工作会议,共同谋划民办教育发展大计,共同展望民办教育美好明天。按照侯元厅长的批示和海丽斯处长的委托,我谨代表自治区教育系统工委、高校工委、教育厅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奋战在民办教育战线上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表示诚挚的问候!

借此会议机会,结合实际工作,我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基本情况。

依据2017/2018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民办学校2723所,在校生45.99万人,教职工5.1万人,专任教师2.95万人。另外还有各类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1121个(所),全自治区共有3844个民办办学单位。其中:

民办普通高校10所,在校生2.76万人,分别占自治区同级同类学校数和在校生人数的18.87%和6.17%,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占比数据分别排名在18和29位。

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106所,在校生人数4.22万人,分别占自治区同级同类学校数和在校生人数的19.59%和6.71%,全国的排名分别是18和25位。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70所,在校生6.22万人,分别占自治区同级同类学校数和在校生人数的2.99%和3.20%,全国的排名分别是19和24位。

民办幼儿园2537所,在园幼儿32.79万人,分别占同级同类幼儿园数和在园幼儿人数的65.98%和51.23%,全国的排名分别是15和19位。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545所,在园幼儿11.53万人,分别占民办幼儿园数和民办在园幼儿人数的21.48%和34.02%。

与全国平均数据对比,我区民办幼儿园的校均规模是127.4人,全国是160.4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均规模是888.7人,全国是1222.6人;高中阶段学校的校均规模是397.7人,全国是993人;高等教育学校的校均规模是2763人,全国是8424.3人。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区民办教育学校数多,在校生相对少,校均规模均低于国家平均水平。

第二个内容是介绍一下我个人了解到的国家层面关于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文件。

2018年,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几个涉及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文件,校外培训机构领域,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该《意见》指出,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养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素质教育要求,开展了以“应试”为目的的培训,裹挟家长被动参与,并成为普遍趋势,干扰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招生入学秩序,加重了学生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十分强烈。《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提出了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四条基本工作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政策举措,明确了相关任务和政策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的文件明确提出,坚持“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简单的说就是鼓励素质类培训、规范学科类培训,并不是全面限制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

关于学前教育领域,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共九个部分35条政策举措,进一步确立了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和发展目标。提出到202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入园率达到80%,也就是说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占比达到80%,实际上,国家提出将来的办园体系当中,有公办园、有普惠性的民办园,这是主体,绝大多数,同时还有一部分营利性的民办园,满足家长选择性的需求。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若干意见》第七部分对规范发展民办园提出要求。强调在坚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的同时,要强化民办园的规范发展,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要稳妥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推进。这个跟《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是相一致的,稳妥地实施分类整体管理。二是针对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行为要进行坚决遏制。对规范发展民办园主要是在办园方向上、办园行为上进行规范,因为学前教育是重要的公益事业,不能把它作为逐利的一个市场,不能允许有过度的逐利的行为的存在。所以这次《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资本、协议控制等方式来控制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和非营利性的幼儿园”,同时规定“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者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等规定,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这是填补了制度的空白,堵住监管的漏洞,促进学前教育回归教育本位,回归育人本位。三是将无证园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也就是通过排查、治理、分类、整改,对符合办园条件的,该发证的发证,不具备安全、卫生等办园条件的,该停止的停止,该关门的要关门,从维护广大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育的需要出发,做好清理、治理工作。

各位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了解掌握国家的政策和方向,这样才能降低办园风险,能够更好的发展。

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办公厅在2018年11月7日通报了关于几起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问题,包括湖南省耒阳(磊)市履行政府发展义务教育职责严重缺位的问题;陕西省西安市初中教育“民强公弱”,存在招生入学乱象的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三所民办初中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的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要求,下一步可能会对我区民办义务学校招生政策带来一定的影响。在这里也给各位中小学举办者提个要求,自治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已经取消审批,由学校自主定价,不能违规收取赞助费,不要碰触政策红线。

第三个内容是我处2018年民办教育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1. 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稳步推进自治区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018年9月27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发﹝2018﹞41号);同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发﹝2018﹞42号)。我区的“1+2”配套文件基本完成,明确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

2. 建立自治区民办教育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9月28日印发《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民办教育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内政办字﹝2018﹞46号),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教育厅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由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商局、国税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组成。

3. 配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厅机关任务分工,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由基础教育处牵头负责,我处配合工作。我们于2018年10月22日起草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制定该文件我们的基本考虑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我们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我厅按照法定职权,制定的标准主要针对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其次,我区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密度等因素存在较大差距,所以我们制定指导标准,授权各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我厅备案。

4. 鼓励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于2018年10月17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共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内财教﹝2018﹞1412号),明确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对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年生均120元的补助,同时规定各地区现行补助标准高于此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拨款标准。

5.修订系列规范性文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规范性文件时效性要求,年内对2016年度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及换发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6.安排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自治区政府自2011年起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长。从开始的每年2000万元,到2018年增长到每年7000万元。截至2018年,已经累计投入资金4.04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各类民办学历学校加强学科和内涵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7.拟定民办教育分类改革重点调研课题。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制定我区系列配套措施做好前期性和基础性工作,我厅拟定了七项民办教育重点调研课题由各盟市牵头完成,要求各单位拓展视野,拓宽调研思路,创新调研方式,充分学习借鉴其他省、市、自治区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将所属县(旗、区)纳入课题调研范围,采取上下联动、区域联合、集中攻关的方式,深度开展调查研究。

8.配合自治区人大完成调研任务。2018年7月,我和江南app官网下载入口手机版 处的同志配合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到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辽宁省、黑龙江省开展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前期调研工作。

9.开发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机构)的监管,增加民办学校(机构)办学情况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对民办学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我处正在与厅信息中心共同研发内蒙古民办教育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该系统建成后主要实现两大功能:一是查询功能,社会公众可以按照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层次、所在盟市或旗县区等搜索条件,查询到全区所有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同时显示学校的一些基本信息。此功能不仅能够对合法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同时能够有效地打击无证办学(办园)行为。二是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功能,利用该系统,可以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或公示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内容(包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校长、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办学内容、主管部门等)、办学基本条件、年检评估结论、经审核备案后的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学校获得的荣誉或受到的处罚等各类信息。

目前该系统的建设已经通过政府招投标集中采购,处于搭建系统框架、基础数据采集的阶段,应该很快投入使用。

以上,是我讲的全部内容,最后,祝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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