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16 13:54:52 阅读次数: 495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有关民办学校教师可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范围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中的以下人员为参保对象: (一)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二)符合省人力社保厅、教育厅、卫计委《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5号)规定,从公办学校直接流动到民办学校的原在编教师。其中,非本市公办学校的在编教师流动到本市民办学校的,除符合本市A、B、C、D、E类高层次人才标准外,参保时年龄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上。 (三)按本处理意见参保后又流动到其他民办学校的教师,且重新录用后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参保审核的时间不迟于离开原民办学校时间的次月。 二、参保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及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各区、县(市)属地参保,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进行审核,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及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市教育局统一负责审核。 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从审核通过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至本处理意见下发之日期间符合参保条件的,经审核后,可从符合参保条件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首次参保时的相关基本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档案工资建立及管理 (一)负责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应为民办学校参保教师统一建立档案工资卡(见附件3),并做好档案工资的日常调整、管理等工作。 (二)参保教师的档案工资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档案工资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提供的教师原始档案材料,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的相关规定,对教师的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等进行认定,并按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套改确定参保教师的基本工资。 (三)参保教师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校应根据教学需要及时决定是否予以聘任。教师所聘职务发生变动的,学校应在两个月内携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聘任文件到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及时做好档案工资的调整工作。 (四)参保教师的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 符合公办学校同类教师条件聘任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分别执行专技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工资。公办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与原聘职务一致的,可保留原岗位工资。 (五)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每年11月底前将参保教师上一学年的考核结果报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备案。凡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从次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次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六)教师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档案工资管理部门,由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及时调整该教师的档案工资。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民办学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本处理意见下发后按本办法连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所在单位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经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审核,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退休并发放《职工退休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上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退休年龄执行。 五、职业年金 民办学校及其参保人员应参照《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缴费,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六、其他 (一)直接流动到民办学校的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按本处理意见参保的,其离开原公办学校至被民办学校录用并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参保审核的时间应不超过6个月。 (二)已按原民办学校教师参保审批程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员(含已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民办学校教师),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管理和待遇计发按本处理意见执行。 (三)参保人员退休后,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其中市、区两级按现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待遇财政分担原则承担。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相关待遇,从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纳入社会化管理之月起执行。 (四)本处理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本处理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及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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