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起至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在此次会议上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据悉,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教育部还提出,建议明确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外,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用地政策作出了调整。草案二审稿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草案三审稿则修改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责任编辑:徐嘉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