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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17:42:59 阅读次数: 6513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入口

内教发[2012]12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扶持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厅内发送:有关厅领导,江南app官网下载入口手机版 处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扶持 促进发展

1.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在建设用地划拨、税费减免、项目安排、教师聘用等方面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3.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

4.自治区政府设立民办幼儿园专项奖励经费,对评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园给予奖励。

5.对符合幼儿园设置标准,办园规模在30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应按照生均幼儿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二、规范办学 科学教育

6.民办幼儿园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分级办园、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全区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准入及指导工作,把好民办幼儿园的注册审批、年检评估关,同时将民办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等纳入教育部门的工作范围,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7.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行为,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8.要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园名,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9.民办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要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10.民办幼儿园招生以“就近入园”为原则,尽量避免用车接送幼儿,确需用车接送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车辆核载人数运载,做到定额运载、定人驾驶、定员护送、定期保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和规章,确保幼儿生命安全。用车接送的幼儿园须报教育部门备案后方可接送幼儿。

11.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申报设立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12.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三倍),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13.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账目公开。

14.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

15.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聘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6.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明确责任 依法奖惩

17.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1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9.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安全措施不力,存在安全隐患的。

2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本指导意见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申报,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园,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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