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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

发布时间:2015-10-29 18:33:55 阅读次数: 6694 来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截至2010年底,全区3至5周岁人口72.11万人。全区现有幼儿园2039所,其中公办园656所,民办园1383所;在园(班)幼儿38.08万人,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23.6万人,民办园在园幼儿14.4万人;教职工2.7万人,其中园长和专任教师2.05万人,全区学前三年入园率为52.8%。总体上看,我区学前教育相对基础教育其他领域发展滞后。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机构不足,教学资源短缺;管理体制不顺,政府职责不清;幼儿教师不足,队伍不稳定,素质亟待提高;民办幼儿园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保教水平不高;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差异明显。

  二、指导思想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把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园,优先发展民族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实施好国家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十二五”末全区学前三年入园率位居全国中上水平。

  三、发展目标与任务

  (一) 总体目标切实强化政府责任,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用三年时间完成自治区学前教育“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新建、改扩建1480所幼儿园(其中新建847所幼儿园、改扩建633所幼儿园)。到2013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学前教育办学条件基本达到标准要求,初步建立覆盖全区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机构网络。

  (二) 年度目标和任务

  1. 2011目标任务。

  新建、改扩建520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320所、改扩建200所。50%幼儿教师接受过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

  2. 2012目标任务。

  新建、改扩建480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269所、改扩建211所。70%以上的幼儿教师接受过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

  3. 2013目标任务。

  新建、改扩建480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258所、改扩建222所。全区所有幼儿教师接受过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

  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全区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到70%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85%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学前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机制

  1.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主席为组长,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公安厅、文化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地税局、质监局、残联和妇联等1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协调、解决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中的问题。盟市、旗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行自治区统筹、盟市主导、旗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自治区相关部门在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工协作,确保三年计划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自治区教育厅是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相关政策、标准,对各地区三年行动计划进行指导和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负责落实自治区配套资金;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做好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实施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责任,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布局规划、筹措建设经费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

  (二)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加快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 优先重点建设农村牧区公办幼儿园、民族公办幼儿园。结合国家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重点建设一批农村牧区公办幼儿园和民族公办幼儿园,大力改善农村牧区幼儿园办园条件,保障农村牧区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苏木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要逐步实现独立建制,嘎查村幼教点由苏木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统筹管理。

  2. 制定鼓励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城镇要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对新建的民办幼儿园在建设用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个人、街道、嘎查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自治区设立民办幼儿园专项奖励经费,对评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园给予奖励。

  3. 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逐步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建成后由旗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4. 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途径,为边远农村牧区幼儿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其他资源,大力发展村办幼儿园、幼教点和多种非正规早期教育形式,形成覆盖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三) 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经费投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所需资金实行自治区统筹,盟市、旗县(市、区)负责。自治区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盟市、旗县(市、区)负责落实本地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所需资金。

  (四) 制定政策标准,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 加强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标准》,明确幼儿园园舍、设施、人员配备、教育教学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等相关规定,为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提供基本依据。

  2.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自治区编制部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幼儿教师职业准入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幼儿教师培训规划》,新建幼儿园按新标准逐步足额配置幼儿教职工,同时大力加强幼儿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自治区每年举办一期学前教育培训者培训,各地按要求三年内完成本地所有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任务。

  3. 加大对无证办园的治理。自治区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制定《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各地依管理权限按新标准对符合办园条件的民办园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未达到办园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在妥善安置幼儿入园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缔。

  (五) 强化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1. 加快示范幼儿园建设。全区所有幼儿园纳入类级评定,到2013年,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自治区级示范园,自治区设立示范园奖励经费。盟市、旗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促进苏木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的提高。

  2. 加强对幼儿园常规管理的检查和督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督导范围,促进幼儿园管理水平的提高。

  3. 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价格听证会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 遏制“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和“小学化”教育倾向。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开展幼儿园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的改革,妥善解决“幼小衔接”问题,为儿童营造安全、健康、丰富、快乐的生活环境。教研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教育教学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2. 积极开展0至3岁幼儿早期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

  (七) 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逐级签订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据责任书对各地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责任的地区,实行问责,对按时完成任务的盟市,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通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保证各年度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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