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7 11:13:51 阅读次数: 15750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18〕9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和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协同育人、共同负责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 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劳动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 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方式,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强化自治区领导和盟市统筹,积极落实以旗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设置标准 (三)制定设置标准。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按照职权,分别研究制定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各盟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照设置指导标准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 1.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提供场地,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其他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三.依法审批登记 (五)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责令限期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依法处理。 (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 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四.规范培训行为 (七)推行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八)规范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九)规范广告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或以考“状元”等名号吸引生源。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组织举办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的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出推荐、证明;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严禁为学生代办学籍、代办转学、挂靠学籍、承诺上名校等。 (十)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强制收费,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外另行加收费用,自觉接受价格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保障被培训者权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培训期间需有专人负责安全值守、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等工作。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完善日常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十三)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旗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区要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全面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十五)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规定,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规范教学行为。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校外培训、课后托管或参与有偿补课,更不得利用课后托管等途径为学生讲授新课、集体复习及辅导作业。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十七)做好课后服务。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潜力,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区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区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各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十九)做好专项治理。各地区要切实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在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整改。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分类管理,逐级签订整改任务责任书,压实责任,强化督导考核。 (二十)强化问责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旗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十一)重视宣传引导。各地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政策宣传到位,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